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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创收提成与管理实施办法
2018-03-28 09:18     (点击: )

          湖

                湖工大政字〔2017147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创收提成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二级单位:

为规范我校财务工作和创收管理,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定了《湖南工业大学创收提成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2017 11 21

 

 

 

 

 

 

 

 

                     湖南工业大学创收提成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工作和创收管理,特对《湖南工业大学校内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部门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所有创收收入一律由财务处统一收缴,或委托服务提供部门代收后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财务处对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全额汇缴财政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税收入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条 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没有文件规定又未经审批备案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报告及收费方案,由财务处报请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各创收部门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票据开具完后及时到财务处核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二章 创收收入提成

第五条 创收收入是指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和资源开展有偿服务而取得的各项税后收入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服务收入、行政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五大类。

第六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除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之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和各类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1、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

(1)成人教育与自考助学学费收入,学校与联合办学单位按 3:7 比例分成,远程教育按学校与合作方约定的比例分成,全部运行成本由联合办学单位承担。

(2)校内成教和自考办班收入,学校与承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专业学院)按 3:7 比例分成,全部运行成本由承办学院承担。

(3)继续教育学院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后,超额部分按 10%提成列入其单位基金。

2MBA 工商管理、MFA 艺术等专业硕士。

年招生人数在60(含)人以内的学费收入,学校与承办学院按 3:7 比例分成;招生人数在 60 人以上的学费收入,学校与承办学院按 4:6 比例分成,全部运行成本由承办学院承担。

3、培训(含非学历课程进修)收入,学校与承办学院按 1.5:8.5 比例分成,全部运行成本由承办学院承担。

4、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与开办学院按 3:7 比例分成,教师课酬由开办学院承担。

第七条 行政服务收入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教辅部门利用管理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相关考试报名费、课外上机、上琴费收入、报刊版面、广告费收入、补办证卡费收入、图书档案查询费、资料与文印复制费收入、招标报名资料费等。

1、课外上机、上琴费收入、报刊版面、广告费收入、补办证卡费收入(校园卡扣除购买成本)、图书档案查询费、资料与文印复制费收入、招标报名资料费等,承办部门提取 40%

2、艺术类招生收取的考试报名费扣除考点提成后,上缴学校财务 50%,学院根据考生报名人数按超额累进计算法予以提成(见表一),其余部分列入当年招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招生前期宣传、组织考试、考务阅卷、劳务费、差旅费等与考试考务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考试报名费必须足以弥补专业所在学院各项考试考务开支后,学院方可提成。学院提成数=(人均上交报名费×各档报名人数×各档提成比例)

表一:艺术类考试考务费学院超额累进提成比例

报名人数

2000 人以下

部分

20004000

部分

400025000

部分

25000 人及

以上部分

提成比例 20% 15% 10% 5%

3、工程(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处按照核减金额的 3%提取(外审部分不予计提)。

第八条 科技服务收入是指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转让科技成果等方式所产生和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等(纳入科研经费管理的科技服务收入除外),其中科技咨询和服务,承办单位提取70%;科研成果转让,按湖工大政字【201741 号《湖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九条 资产经营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所收取的经营收入或租赁收入等。

1、校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如科技学院)的经营收入按学校核定的年度预算上缴学校财务。

2、学校经营性门面的出租,以及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变卖、报废回收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3、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如教室与教学设施、会议室、报告厅、活动中心、体育馆等场馆设施的租赁收入,部门提取 60%

4、学校公共场所,如广场等,提供校外单位进行宣传等活动取得临时租赁收入,部门提取 30%;校园对外停车收费,保卫处提取 20%。

第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罚没款收入、无主财物收入等。

1、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捐资助学款除外),属于货币性资产的,部门按 3-10%提取;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经审计部门评估作价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特殊情况的,经专题报告批准后,按批复执行。

2、罚没款收入、无主财物收入等,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一条 水电费年度节约奖励。以近五年年度水电费最低额为基准值,如有节约,经专题报告,报校领导批准后,水电管理部门按节约额的 5%提取作为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上缴学校创收提成部分,学校按 1%设立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创收提成或单项奖励,采取按项目(单项)、分学期(经常性项目)计提的办法,其中提取金额 5 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0 万元及以上的,报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0 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第三章 单位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成收益和奖励通过单位基金账户核算和管理,不可直接支付或列入代管经费;使用单位基金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等形成固定

资产的,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项或批量采购时须遵守并执行《湖南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单位基金的开支范围及比例

一、发展及学生活动支出(40%

1、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2、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职工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3、学生活动支出。学院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创收资金用于学生活动支出。

二、绩效奖励性支出(40%)主要用于对职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等奖励,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开支,平时不得随意发放;资金使用时,二级学院应提供经学院教代会讨6论通过的的绩效奖励办法和考核结果,其他单位需提供单位集体讨论通过的的绩效奖励办法和考核结果。

三、其他支出(20%)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差旅费、职工困难补助等。

第十六条 创收提成当年使用结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截留、私分收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全额收回违规所得,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创收收入均须在项目或活动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提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缴的,应写明具体情况报财务处核批;逾期不缴者,按每日 1%的比例扣减该项目的部门单位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二级单位,其中校医院、幼儿园等单位创收及分配方案另行制定;新增创收项目另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湖南工业大学校内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湖工大政字〔20117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部门创收提成比例一览表

序号 创 收收 入 项目 提成比例

%

备注

01

MBA 工商管理硕士、

MFA 艺术专业硕士

60(含)人以内 70

60 人以上 60

02 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 70

03 非学历与短期培训班 85

04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 70

05 艺术类招生考试报名费扣除考点提成后 5-20 按超额累进法

06 课外上机、上琴费收入 40

07 工程(维修)项目结算,按核减金额(外审扣除) 3

08 报刊版面费、广告费收入 40

09 补办证卡、查档、资料文印收费 40

10 对外招标报名资料费 40

11 科研与科技服务收入(咨询服务) 70

12 非经营性教学设备、场馆设施等租赁收入 60

13 公共场所(广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30

14 校园停车费 20

15 接受社会捐赠收入 3-10 专题报告

16 水电费年度节约奖励 5 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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