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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2019-09-09 16:48     (点击: )

    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9117

湖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完善水电管理责任制,提高广大师生节水节电意识,推进我校两型校园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采取技术上可行,制度上合理的节水节电措施,减少电力、自来水的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水电使用单位为主的三级水电内部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层2层负责。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用户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节约资源,配合学校做好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宏观政策的制定;

(二)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

(三)负责全校水电指标的审批;

(四)处理水电违章违法行为。

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后勤管理处处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分管水电副处长担任。水电与能源中心是全校水电能源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隶属后勤管理处。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校水电建设规划。

(二)负责制定校内水电增容工程、水电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全校水电计划及水电管理目标任务制定。

(四)负责检查、监督和评价水电服务工作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对校内水电设施维修和水电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各单位的水电经费指标,并及时通报各月水电指标使用情况。

(七)负责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确保学校水电设施安全运行,水电正常供应。

(八)负责用水用电安全和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学校水电用户、公共场所的水电安全进行检查,消除水电安全隐患。

(九)负责对教学、科研、办公等水电使用单位的水电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负责水电对外日常业务的联系工作和水电费的支付工作,并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学校的水电收费政策,向校内用户收取水电费,依法查处校内各种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校内水电增容和维修改造工程。

(十二)负责水电报表的统计及资料归档工作,为学校制定年度水电计划、水电成本测算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十三)负责绘制水电管网平面图,建立水电管网档案。

(十四)负责拟定学校节水节电技术改造方案,制定设备、管网的维护、大修及更新工作建议计划,参与校内各类水电设施安装、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十五)完成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水电使用单位职责

(一) 严格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 配合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落实本单位水电管理和相关工作。

(三) 担负本单位节能降耗主体责任。

(四)确定一名水电管理员,并报后勤处备案,其职责是:负责做好本单位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工作和节水节电工作。

(五)完成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程序

第八条 校内用水用电单位或个人均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立户手续,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装水电计量仪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无表用户(除合同约定包干外)不得用水用电,否则按违章处理。校内非经营性单位的水电计量仪表安装费由学校承担,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安装费自理。未签订用水用电合同的后勤处有权断水断电处理。

第九条 所有用户原则上都应安装智能电子表。外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一律安装电子预付费电表,先交费、后用电。购水后购电。

第十条 凡水电计量仪表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动水电计量仪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类建设、维修工程的用电,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管理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费结算手续,并由后勤管理处出具水电费结算证明。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水电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工程结算,水电费未交清者,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学校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费结算手续。校内住房调整时,被调整户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核查水电计量仪表并办理立户或更换户主手续。各用户应主动配合,及时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完成水电计量表的安装后,应及时并入水电监管平台。

第四章 水电管理与维修

第十四条 学校供水供电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新增水电用户(含居民户、经营户)必须主动申报立户,由后勤管理处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收费。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水电表、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营性场所安装水表、电表,水表、电表及安装费用由经营户和住户承担;此前凡未通过后勤管理处私自安装水电表的必须主动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更换;校内各单位初始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五条 校内新建项目必须充分考虑节能和方便水电设施的维修与管理。施工图出图前,基建处应组织后勤管理处参与有关施工图纸会审,后勤处提出合理意见书面给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应配合基建处,统筹考虑学校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并协助基建部门向学校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和水电开支经费;新建项目水表电表招标、水电设施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后交由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管理,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负责部门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校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或设施的,项目负责单位必事先将设计图纸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论证同意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的项目,后勤管理处不予供电供水。未办理手续的私自接水接电使用的,按照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书面报后勤处论证同意后,由用户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水电巡查制度,组织学校水电稽查中心进行检查,确保供水供电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一般故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 12 小时内修复。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我校公共水电设施的维护、维修。维修按照后勤处《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新增水电设施,如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资产管理处相关程序验收入固定资产账后,财务才给予报账。

第五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收费管理机构

后勤管理处是校内收取水电费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水电费收取范围

(一)居民(包括单身教职工)水电费。

(二)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

(三)校内各类建设及维修工程施工单位水电费。

(四)校内外来经营服务单位及校内个体经营门面水电费。

(五)校内临时居住户水电费。

(六)校内各直属单位的水电费。

(七)校内学生宿舍(公寓)超出学校下达定额部分的水电费。

(八)校内其他用户。

第二十二条 水电经费指标核定办法

(一)能独立计量水电用量的单位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电费指标,包干使用,超额部分按规定收费。

(二)暂不能独立计量水电用量的单位的水电费,实行总额目标控制,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用量后包干使用。

(三)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水电费,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水电价格

以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标准为参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四条 水电费收取

(一)各单位员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经学校同意在校内住宿的,签订用电协议后,按照合同执行。

(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外来施工单位、校内个体经营户,一律实行装表计量,签订用电协议后,按照合同执行。

(三)其他公共场所举办的带有经营性的活动,水电用量无法单独计算的,参照用电设备的功率及使用时间,按活动次数收费,由举办活动的单位与后勤管理处商定水电费用。

(四)对各单位举行的收费性质活动的用水用电,参照用电设备的功率及使用时间,按活动次数收费,由举办活动的单位与后勤管理处商定水电费用。

(五)因用户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计量仪表失准、毁坏的,其损失由用户承担,水电计量仪表失准、毁坏期间的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六)后勤管理处抄表员定期查抄所有用户的水电用量,误差率应不超过 0.5%,并及时通报各用户。

(七)所有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水电费,逾期交纳的,按日加收 1‰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单位,由财务部门从其相应经费中代扣。经催交后仍未交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后勤管理处中止供水供电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八)违章用户水电费收取:视实际情况,情节轻重,按照后勤处调查估算水电耗用量的 1-10 倍以内补交水费。

(九)违约用户水电费收取:按照供水供电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安装预付式水电表计量,由后勤管理处按供水供电协议约定收取水电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按工程预算中水电费造价收取,施工过程中发现浪费水电费行为,后勤管理处有权按照估算增收水电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催缴。

第六章 水电供应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学校重大活动的水电正常供应,活动承办单位须于活动开始前 10 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向市供水供电部门申办保供手续。

第二十七条 如遇外线高压出现故障,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启应急方案保证重点场所供电,并及时向供电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尽快抢修,同时向校内用户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电业局计划停水、停电,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校内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原则上应提前 7 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视停水、停电的范围及影响程度,按相应程序给予答复,并在学校主要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教学、科研、生活、产业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后勤管理处、用户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一)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二)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和灾害时。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进行,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管理处可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一)学生宿舍水电例行检修;

(二)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三)学校水电管网故障维修。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市供电业局、自来水公司对我校供电供水分界点以下至变(配)电室设备、二次转供水设备及各级水电计量仪表之间的公共水电设施的维修。

第三十三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用户自行承担其计量装置的维护、校验和更换费用。

第七章 用水用电的节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将水电定额分配到各非经营性单位,逐步推行单位(部门)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管理,定期通报各单位水电用量情况;经常进行用水用电情况巡查,发现浪费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告知使用单位的相关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节约用水用电工作,加强本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做到科学计划、合理控制;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风气,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用水用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规范、不安全的用水用电行为和各种浪费水电的行为。违反下列规定经劝导拒不改正,或屡次不改正的,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处予以校园官方网站公示:

(一)在自然光线比较强的情况下,办公、教学、经营、餐饮等各场所不得开启或少开启照明灯;使用照明灯时,必须按需开启,人走灯熄,尽量减少无效照明,坚决杜绝长明灯

(二)夏季气温 28以下、冬季气温 15以上不得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时,温度应控制在夏季 26以上、冬季 22以内。使用空调的场所,要关闭门窗,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确需开启空调时,提倡上午上班 1 小时后开启空调,中午、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三)非工作需要,双休日、假期、夜间,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场所利用空调环境休闲或夜宿。

(四)教学、实验、生产等仪器设备,在非使用期间,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水阀。校内景观灯应控制开灯时间。

(五)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其他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使用电取暖器、电饭煲、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八条 大力推广水电节能新技术。基建、维修、维护等项目,必须设计、使用节电、节水等节能调备、设施,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的产品。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章用电行为认定: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过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二)未经允许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的;

(三)故意损坏提供居民、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采取其它方法窃电的;13

(六)私自移动电表位置的;

(七)不按期交纳电费或者拒付电费的;

(八)未签订供电合同擅自用电的。

第四十条 违章用水行为认定:

(一)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的,绕过用水计量装置用水的;

(二)采取各种手段使水表停表、逆走、慢行或倒拨表针的;

(三)擅自移动水表位置或擅自启封用水的;

(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的;

(五)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

(六)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的;

(七)未签订供电合同擅自用电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后勤管理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凡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的;

(二)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又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的水电用户;

(三)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水电指标从事经营活动又拒不按规定交纳水电费或私自转供水电的水电用户;

(四)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等违章用水、用电的。

第四十二条 在后勤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的用户,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金从缴费期限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实际使用时间有后勤管理处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

标定电流植(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划算确定,实际使用时间有后勤管理处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 180天以上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 12 小时,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 12 小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窃用学校水、电者等违章行为,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执行。对不按规定时间补缴水电费和罚款的教职员工,其补缴水电费将由学校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对不按规定时间补缴水电费和罚款的纯居民户,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停供水电直至缴清水电费和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按照协议或后勤处核定价格,用户不得有异议。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损失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与用户串通,以少计量、私自换计量表等方法违章用电用水的,对用户按违章或违约处理并按照用水用电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对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处以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水电管理工作人员有窃水窃电等违章行为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执行并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及室外公共场所等出现长明灯或白天光线好、室内无人而亮灯现象的,对责任单位在校园官方网公示。办公室、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卫生间及室外公共场所出现长流水现象的,责任单位在校园官方网公示。绿化用水出现长流水现象的,从其承包款中按每次 500元收缴流失水费,其他类似单位参照此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在校园官方网公示。

(一)除特殊用房以及有关实验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房屋以外,室内气温夏季高于 28或冬季低于 15时使用空调。

(二)使用空调时不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

(三)使用空调时同时门窗打开;

(四)室内长时间(15 分钟以上)无人而开启用电设备的;

(五)室内开空调的情况下,还使用电取暖器的。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100-1000 /次追缴水费;

(一)非消防灭火且未经批准在消防栓擅自接水用水;

(二)非绿化养护工作人员或绿化工作人员非绿化养护需要

擅自动用绿化用水设施接水用水;

(三)消防栓、水阀损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使用电炊具、电厨具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处理并在校园官网上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赔偿。

第五十条 奖励措施

(一)为加强水电管理工作力度,建立水电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学校每年评选 5 个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拿出一定经费,对水电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进行奖励。评选单位和个人由后勤管理处推荐。

(二)对校内教学、科研、办公及公共场所用水用电包干使用有节余水电指标的单位,节余部分经费留用。

(三)对举报和查获窃电、窃水(等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经核查属实,后勤管理处可以从追缴水电费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给予奖励,每次奖励的金额追缴水电费的 10%。

(四)为激励水电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节约意识,后勤管理处以报告方式申请奖励资金,颁发给相关优秀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处罚措施

(一)凡因违反本规定校园官网通报公示三次以上单位本年度不予评先;凡因违反本规定校园官网通报公示三次以上个人本年度不予评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为本《办法》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

                                                                 湖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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